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城市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行健 | 联系电话:0755-25860644 |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 军 | 联系电话:0755-25869000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王行健、方军、柴三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0年度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0年度现场检查时间:2020年11月25-27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0年11月25-27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 | | |
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之现场检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王行健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