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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新城市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94.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5.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设计平台建设项目16,698.7016,698.70
2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22,722.1321,123.09
3信息系统建设项目10,132.052,643.9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7,500.007,500.00
合计57,052.8847,965.69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结构的情况

(一)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公司服务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改善业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项目,总投资22,722.13万元,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的建设。

结合公司目前的发展速度,为满足公司未来实际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公司拟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中内部具体实施项目的投入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投资额(万元)调整后投资额(万元)
办公楼购置及租赁9,055.20655.20
(一)办公楼购置8,400.000.00
(二)办公楼租赁655.20655.20
装修费用963.943,863.94
设备及软件购置费2,552.912,552.91
(一)硬件采购费1,440.701,440.70
(二)软件采购费1,112.211,112.21
大数据平台购置费3,200.003,200.00
人工支出5,980.008,980.00
铺底流动资金970.083,470.08
合计22,722.1322,722.13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经营效率。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投入计划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以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议案》,同意此次调整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结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此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结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投项目和募资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投入结构的调整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投入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王行健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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