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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关于监事配偶误操作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配偶误操作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王莹瑛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其配偶余建先生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莹瑛女士的配偶余建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6,000股于2021年11月19日上市流通,余建先生于2021年11月19日误操作卖出3,000股,卖出均价199.70元,成交金额599,100元,归属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94.44元,因此上述短线交易产生收益为15,780元。

二、本次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核查,由于职工代表监事王莹瑛女士配偶余建先生上述卖出行为属于误操作,王莹瑛女士和余建先生亦积极配合、诚意整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余建先生本次操作所获得收益15,780元已由董事会收回并上缴公司。

2、经公司问询及核查,本次交易系余建先生误操作,并非主观故意,该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王莹瑛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王莹瑛女士和余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违规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在今后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职工代表监事王莹瑛女士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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