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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1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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