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鄂01民终70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李志刚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25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有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该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公司)向原告(王纯)支付应支付前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二(李志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公司、李志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该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并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王纯负担。
2019年4月1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王纯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
019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的《民事上诉状》。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诉讼判决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鄂01民终7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王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案号为(2019)鄂01民初187号、(2019)鄂01民初187号,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述诉讼案件的裁判结果确定公司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及时、全额地向公司进行补偿,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报告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7034号。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