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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634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39,805,708.60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19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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