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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防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三角防务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5,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3.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34.43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165.57万元。其中增加股本5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60,165.57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8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978号。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会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65,165.57万元,少于募集说明书中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调整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航空精密模锻产业深化提升项目32,541.2729,891.46
2航空发动机叶片精锻项目52,646.0248,868.56
3航空数字化集成中心项目70,716.3837,405.55
4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49,000.00
合计215,903.67165,165.57

三、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计划,公司决定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9,000.00万元(不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9,000.00万元(不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提升短期偿债能力,有利于促进主营业务的稳定和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意公司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49,000.00万元(不含利息收入)全部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实施计划一致,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能够有效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三角防务本次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 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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