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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防务: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的核查意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防务”、“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437.27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23.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13.61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31日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70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金额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89,013.6149,457.1755.56
合计89,013.6149,457.1755.56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调整前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2023-12-312024-12-31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公共卫生事件及气候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投产进度较预期有所滞后,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运用,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及谨慎投资的原则,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

司将“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本议案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三角防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 宇司 维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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