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智莱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如监事会成员一致认可,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时召开临时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第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举行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但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监事会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