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建业、杨 灿、张富明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