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95号迪普科技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郑树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68,775,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8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1,041,27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84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7,734,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67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8,777,6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6,189,2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8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588,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55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68,718,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72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6%;反对5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灵芝、张子夜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