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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郑树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树生先生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郑树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26号),具体内容如下:

“郑树生:

你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迪普科技2019年上市申请期间,作出《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你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持有的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杉科技)股权转让给迪普科技或无关联的第三方,并在迪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迪普科技2020年9月10日临时股东大会豁免了你向迪普科技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履行。你应当继续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等承诺事项。截至2022年10月31日,你仍持有宏杉科技

33.06%的股份,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

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监管措施预期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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