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1名调整为257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4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0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3.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截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1年4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5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