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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4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信息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指责

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3. 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和联络人;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

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行为文件在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6.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本公司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前述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条 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报告人应加强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以使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信息(除第十八条外),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十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参股公司报告人应当参照各条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报告人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将会议记录及决议提供给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2.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事项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积计算的原则,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7)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

上述交易还应及时报告其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

1.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5)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6)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7)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的,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

(8)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自上次报告之日起满三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 公司为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3. 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4.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5. 向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者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务;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涉案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并且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本报告期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告文稿:

2. 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5.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8.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0.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1.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12.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4.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6.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六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4.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5.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6.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7.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0.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1.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6.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

18.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若当年公司发行债券的,出现下列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之一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深交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1.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3.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4.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5.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6. 深交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帐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其他重大信息:

1.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及其实施进展情况;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以及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

履行承诺的;

6.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7.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

8.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9. 公司未能或预计不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10.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

11.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12.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14.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或者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

16. 因公司减少股本, 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

17. 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

18.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

19. 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并获悉相关股份变

动过户手续完成的;

20.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21. 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的;

22.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2)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或

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3)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4)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5)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及子公司监事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三十二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1.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2.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 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

6.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 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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