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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23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卫东。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至2019年12月23日15:

00。

5. 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7日

6.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226号公司会议室。

8.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5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2) 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名,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50,0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50%。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0000%;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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