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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9

我们作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系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事项符合市场经营规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徐一民 郭顺星

耿立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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