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 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25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世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5,885,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7,965,772 股的18.45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4,361,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80,125,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5%。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35,760,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4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4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361,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6%。
(4)公司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7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14%;反对755,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 弃权1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47,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9.0482%;反对755,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3203%;弃权1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631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7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2%;反对97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3%; 弃权1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5,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4.1818%;反对970,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2.2462%;弃权1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71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7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3%;反对751,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 弃权1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55,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9.2325%;反对751,8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2368%;弃权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30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6%;反对762,9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3%; 弃权153,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45,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9.0000%;反对762,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4913%;弃权153,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08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27%;反对741,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7%; 弃权1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37,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8.8166%;反对741,3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6.9970%;弃权18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6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879,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17%;反对877,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9%; 弃权12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55,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6.9316%;反对877,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0.1109%;弃权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57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3%;反对1,077,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5%; 弃权1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67,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2.6150%;反对1,077,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4.6957%;弃权1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89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8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59%;反对876,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4%; 弃权1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72,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7.3081%;反对876,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20.0967%;弃权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95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5,0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29%;反对720,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 弃权110,3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0,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80.9465%;反对720,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6.5238%;弃权110,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29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0%;反对762,7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2%; 弃权1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5,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79.6764%;反对762,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17.4876%;弃权12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3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吴雨欣、张雯泽
(三)结论性意见:经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