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2020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进行本公司 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2020年审计工作,且公司关于续聘其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 宁 李 华 赵湘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