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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立华股份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

力资源、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及内部信息传递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市场风险、饲料原材料采购、销售及应收账款、工程项目、投资、环保、疫情控制、财务报告。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方法采取定量、定性和二者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控制环境无效;

C、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D、其他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定义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错报金额≥税前利润5%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重要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税前利润的1%≤错报金额<税前利润5%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错报金额<税前利润的1%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B、除政策性亏损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D、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E、企业管理人员纷纷离开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F、内控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金额重大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0.1%<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1%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8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虎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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