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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瑞医疗:《信息披露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则该等上市子公司应当按照其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该等上市子公司涉及需公司履行审议或披露程序或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亦需遵守公司所适用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2)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治理;

(五) 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 重要事项;

(七)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 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 债券相关情况;

(十) 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 公司治理;

(五) 环境和社会责任;

(六) 重要事项;

(七)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八) 优先股相关情况;

(九) 财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出现或知悉上述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

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

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

公章;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

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

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

权人)审核签发;

3.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

发;

4.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

需要)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涉及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发生前

的合理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

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 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

事会公章;

7.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

需要)公告。

(三) 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若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

件,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涉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且触发披露义务的事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

日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会议议案和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

要)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

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

其他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四)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

计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

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

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二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

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

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制度所称“以上”“少于”含本数。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各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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