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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保荐机构”)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12个月,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票据、保函、信用证等有关业务。以上拟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如下:

申请单位授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万元)关联担保方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0,300.00吴向东

2、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可循环使用。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向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总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关联担保。本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也不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

4、关联董事吴向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经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事宜。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吴向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担保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保证人:吴向东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范围: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授信品种、金额、起止日期、担保方式及范围等以银行与公司最终签订的书面文件为准。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向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银行对公司的要求,公司无需向实际控制人支付对价,也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条件,对公司日常经营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系为解决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担保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相关关联方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六、该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向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经认真审核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向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向东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关联方吴向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锋 邹 扬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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