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向东为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需求,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吴 革 李建伟 温 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