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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致酒行: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1
证券代码:300755证券简称:华致酒行公告编号:2020-033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范围最终调整情况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据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6月修订),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作出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酒类、副食品、预包装食品、茶叶、农副产品、水产品、包装物、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及装饰材料、服装、机械电子的批发与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酒类科技的咨询服务、经营电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书面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职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等法律法规规定事项除外);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仅允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担保,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约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5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6原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时,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原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8原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9原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0原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发行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事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股份的事项; (五) 本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九) 本章程第四十三四条规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原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12原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其中,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的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0.5%以上的关联交易(前述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在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下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14原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5原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且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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