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是基于当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决策,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以上情况,我们认可前述事项,同意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鉴于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雷光勇 郭国庆 温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