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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朋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1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共3人,由股东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第四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是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缺席的理由等);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爱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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