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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一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100,200.00万元(含),募集资金将用于中大尺寸Mini-LED显示模组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2021年Mini-LED背光技术商用化加速

自2019年以来,京东方、TCL、群创、友达等均已推出Mini-LED各类应用样机,投入小规模量产,包括自27~75尺寸Mini-LED背光显示屏、电视以及电竞笔电面板等,而苹果、三星、LGD也在积极参与投资Mini-LED生产制造项目,并加速推动Mini-LED背光技术的商业化,采用Mini-LED背光技术的新产品不断发布,例如:苹果在2019年推出32英寸的Apple Pro XDR,2021年推出第二代iPad Pro,华为推出75寸智慧屏,小米推出小米大师系列电视机,三星推出49寸曲面电竞显示器,微星推出17寸NB。从产业链布局来看,Mini-LED已成功具备技术、产能、良率等条件,即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2、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地推动行业进一步发展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液晶显示行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液晶显示行业和背光显示模组行业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推动半导体显示产业链协同创新;工信部印发的《中国光电子器件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2018-2022年)》对

光显示器件产业提出了系列指导意见;工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印发的《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提出加快推进4K产业创新和应用,同时结合超高清视频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规律,做好8K技术储备,为小间距、Mini/Micro LED等新型显示技术提供了发展新契机,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政策基础。2021年7月,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组织下,由TCL实业、华为、创维、海信、康佳、TCL华星、京东方、三星、长虹、小米、OPPO等参与制订的《Mini-LED背光液晶电视测试方法》《Mini-LED背光液晶电视技术要求》《Mini-LED背光电视机选购指南》正式发布,各项文件的发布也对Mini-LED行业进一步规范,促进Mini-LED背光显示产业良性发展。

3、Mini-LED技术为LCD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有利于增强中国在LCD行业竞争力

2020年以来,全球LCD面板产能集中化程度加剧,全面向国内集中。根据Omdia预计,2021年TCL华星和京东方的LCD产能面积份额合计将会达到全球产能占比的40%。据DSCC预计,随着中国面板厂产能的释放、韩国厂商产线的关停、被收购,到2022年四季度,中国大陆的LCD产能占比将会达到70%,中国在LCD行业取得了主导地位。

随着技术的不断突破,产品的推陈出新速度也在加快。Mini-LED作为背光模组的创新性应用,较OLED具备更高的稳定性、可靠性,为LCD的多样性注入活力,推动液晶显示技术的创新迭代,进一步提升中国在LCD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本次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中大尺寸Mini-LED显示模组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巩固公司在Mini-LED领域的先发优势,加快公司量产能力的提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如上文所述,在Mini-LED背光技术商用化加速、Mini-LED背光政策文件

落地、中国在LCD领域话语权逐步提升的背景下,Mini-LED背光技术已开始进入量产时代。自2016年以来,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开展Mini-LED技术的研发,分别在IC驱动、电路设计、结构、光学以及柔性板封装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整合,率先研发出了多款产品,现阶段研究的Mini-LED技术可应用于车载、平板、笔记本电脑、电视、显示器以及智能穿戴等。2020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技术能力持续提升,新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公司已基本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且部分产品已实现批量生产,拥有领先的优势,公司已具备项目实施的技术研发、市场、人才等资源储备基础。中大尺寸Mini-LED显示模组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投产后,有利于进一步保持并扩大公司Mini-LED技术先发优势,加快量产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公司业务结构的调整和应用领域的拓宽,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本项目也是公司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实现公司产品技术迭代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加公司的利润空间。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希望通过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必要的资金支待,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可以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付压力,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

2、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权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公司稳健的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增加经营风险。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能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资本结构,与投资项目的用款进度及资金流入更匹配,可避免因时间不匹配造成的偿付压力。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合上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融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两者同时进行:P=(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为调整后发行底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以下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发行预计于2021年11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经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0,2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52.23万股为基数,本次发行上限为3,615.66万股。以上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上述假设的发行股数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作为最终发行股数的预测,最终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询价情况等确定;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45.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45.85万元。假设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2020年度持平、减少10%和增长10%三种情况测算;

(6)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8,073.01万元;假设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1年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发行股份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假设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暂不考虑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对公司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未考虑本次发行考虑本次发行(2021年11月完成发行)
总股本(万股)12,052.2312,052.2315,667.90
假设1:2021年净利润较2020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4,345.614,345.614,345.61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5.851,245.851,245.85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1,149.5388,073.0188,073.01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8,073.0192,418.63192,618.6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60.36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100.10
每股净资产(元)7.317.6712.2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5%4.82%4.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0%1.38%1.26%
假设2:2021年净利润较2020年减少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345.613,911.053,911.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5.851,121.271,121.27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1,149.5388,073.0188,073.01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8,073.0191,984.07192,184.0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60.32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090.09
每股净资产(元)7.317.6312.2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5%4.34%3.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0%1.25%1.14%
假设3:2021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345.614,780.184,78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5.851,370.441,370.44
期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1,149.5388,073.0188,073.01
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万元)88,073.0192,853.19193,053.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60.40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00.110.11
每股净资产(元)7.317.7012.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5%5.28%4.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0%1.51%1.39%

注:

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2、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3、基本每股收益=P÷S,S= S0 + S1 + Si×Mi÷M0 - Sj×Mj÷M0-Sk。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 + NP÷2 + Ei×Mi÷M0 - Ej×Mj÷M0±Ek×Mk÷M0)。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二)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等措施提升公司运行效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以细化《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的条款,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使项目尽快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并借鉴以往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统筹安排好资金、建筑施工、设备引进、政府报批等各方面的工作进度。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经过长期的业务积累,已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一定的技术积累。公司将通过加强研发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通过持续开展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与不断优化改进业务流程,来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不断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采购成本优化;同时,公司将对生产流程进行改进完善,提升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提高生产人员的工作效率。此外,公司将通过优化管理组织架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6、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之盖章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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