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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郭丽丽、李洋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余尚水、樊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李振华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刘振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6人均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对上述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00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10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名激励共计2,650,732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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