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1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9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650,73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26%。其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
202.3491万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数量
62.7241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事项任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的2,650,732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6%)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2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2月1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59,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020年9月14日为授予日,以
12.63元/股的价格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84.91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5,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026,09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5%)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233,520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233,520股(转股后股数)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4、2022年1月8日,公司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樊伟、刘振华、余尚水、郭丽丽、李洋、李振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121,597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0日,上市日为2020年1月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1年1月2日期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2年1月2日期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1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30日期满。
三、关于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要求: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公司2018年与202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550,229,841.39元、2,012,343,285.76元,2020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29.8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73名:(1)61名激励对象在2020年度个人考核评级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公司已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股限制性股票。 (3)2名激励对象因2020年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以及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后续将对这4人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程序进行回购。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3名:(1)39名激励对象在2020年度个人考核评级均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公司已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股限制性股票。 (3)1名激励对象因2020年个人考核评级不合格以及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后续将对这2人的限制性股票按照程序进行回购。 |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公司及10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故
公司可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023,491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627,24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四、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0,73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激励对象 | 职位 | 2019年度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
李燕 | 副总经理、董事 | 479,999 | 191,999 | 0.09% |
庄世强 | 副总经理、董事 | 479,999 | 191,999 | 0.09% |
刘俊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479,999 | 191,999 | 0.09%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58人) | 3,618,875 | 1,447,494 | 0.69% | |
合计 | 5,058,872 | 2,023,491 | 0.96% |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 职位 | 2019年度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
郑柳丹 | 财务总监 | 238,400 | 119,199 | 0.06% |
叶良松 | 副总经理 | 224,000 | 111,999 | 0.05%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37人) | 792,160 | 396,043 | 0.19% |
注:1、由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999990股,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3日实施完毕,故上述股票数量对应调整,本次可解除股票数量为转增后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激励对象中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李燕女士、副总经理、董事庄世强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俊丽女士,财务总监郑柳丹女士、副总经理叶良松先生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0名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100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650,732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合计 | 1,254,560 | 627,241 | 0.30% |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2020年度业绩、100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考核评级均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共计2,650,73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26%)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月8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