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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的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1.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外部审计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外部审计”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4.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5. 就上述第 4 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6.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7.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8.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9.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10.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11. 检查外部审计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12.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13. 就《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制守则》条文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14.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15. 其他职权;

16.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17.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及

18. 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审计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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