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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A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审计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境外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原因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验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关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公司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金力永磁(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劲诚永磁新材料有限公司均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金融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同意提名梁敏辉先生、薛乃川先生、李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敏辉先生、薛乃川先生、李晓光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股东提名梁敏辉先生、薛乃川先生、李晓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独立董事期满离任暨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同意提名朱玉华先生、曹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玉华先生、曹颖女士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朱玉华先生、曹颖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并了解相关情况,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事先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资格、条件、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其提名程序与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苏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三、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本独立意见发表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余额为9亿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3.26%。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关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徐 风 袁太芳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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