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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A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同意该项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五、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审计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境内审计机构,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关担保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公司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七、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金融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可转债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本独立意见发表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力永磁(包头)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余额为3.3366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1.25%。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关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徐 风 袁太芳

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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