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科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锐科激光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89号)同意,公司于 2018 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2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9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自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45名股东,分别为:闫大鹏、新恒通集团、李成、卢昆忠、王克寒、闫长鹍、华工激光、杨宏源、袁锋、刘晓旭、刘笑澜、汪伟、李立波、王建明、王斐、童慰、李杰、施建宏、黄保、张玄、黄荣、汪昶、李星、黄中亚、李冬、曹磊、姚华、曹丛绘、朱超、邓泽雄、龚均明、胡灿、胡慧璇、王敏、胡海艳、魏晓冬、邓先利、汪念、
李其军、韩旭、黄闽、张陶、李波、初文瑞、李大江,包括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43名。
上述股东持有限售股共计52,481,911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19年6月25日起解除限售。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根据《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新恒通集团、王克寒、闫长鹍、华工激光、刘笑澜、李立波、王建明、王斐、童慰、施建宏、黄保、张玄、黄荣、汪昶、李星、黄中亚、李冬、姚华、曹丛绘、朱超、邓泽雄、龚均明、胡灿、胡慧璇、王敏、胡海艳、邓先利、汪念、李其军、韩旭、黄闽、张陶、李波、初文瑞、李大江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杨宏源、袁锋、汪伟、曹磊承诺:(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
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晓旭、李杰、魏晓冬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王克寒承诺:(1)本人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
份数量为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3)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减持相关的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9年6月25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2,481,911股,占公司总股本41.0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985,420股,占公司总股本25.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法人股东,43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闫大鹏 | 13,574,733 | 13,574,733 | 3,393,683 | 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
2 |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3,230,734 | 13,230,734 | 13,230,734 | - |
3 | 李成 | 5,512,806 | 5,512,806 | 1,378,201 | 董事、副总经理 |
4 | 卢昆忠 | 5,512,806 | 5,512,806 | 1,378,201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9年3月15日质押95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
5 | 王克寒 | 5,027,679 | 5,027,679 | 4,407,679 | 2019年4月11日质押62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
6 | 闫长鹍 | 3,519,375 | 3,519,375 | 3,519,375 | - |
7 |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087,171 | 3,087,171 | 3,087,171 | - |
8 | 杨宏源 | 882,049 | 882,049 | 882,049 | 杨宏源作为原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8月21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2月21日前不得转让。 |
9 | 袁锋 | 454,255 | 454,255 | 454,255 | 袁锋作为原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9月7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3月7日前不得转让。 |
10 | 刘晓旭 | 220,512 | 220,512 | 55,128 | 监事 |
11 | 刘笑澜 | 202,871 | 202,871 | 202,871 | - |
12 | 汪伟 | 165,384 | 165,384 | 41,346 | 副总经理 |
13 | 李立波 | 66,154 | 66,154 | 16,538 | 监事 |
14 | 王建明 | 66,154 | 66,154 | 66,154 | - |
15 | 王斐 | 66,154 | 66,154 | 66,154 | - |
16 | 童慰 | 66,154 | 66,154 | 66,154 | - |
17 | 李杰 | 66,154 | 66,154 | 16,538 | 副总经理 |
18 | 施建宏 | 66,154 | 66,154 | 66,154 | - |
19 | 黄保 | 66,154 | 66,154 | 66,154 | - |
20 | 张玄 | 55,128 | 55,128 | 55,128 | - |
21 | 黄荣 | 55,128 | 55,128 | 55,128 | - |
22 | 汪昶 | 44,102 | 44,102 | 44,102 | - |
23 | 李星 | 44,102 | 44,102 | 44,102 | - |
24 | 黄中亚 | 44,102 | 44,102 | 44,102 | - |
25 | 李冬 | 44,102 | 44,102 | 44,102 | - |
26 | 曹磊 | 44,102 | 44,102 | 11,025 | 副总经理 |
27 | 姚华 | 33,077 | 33,077 | 33,077 | - |
28 | 曹丛绘 | 33,077 | 33,077 | 33,077 | - |
29 | 朱超 | 33,077 | 33,077 | 33,077 | - |
30 | 邓泽雄 | 33,077 | 33,077 | 33,077 | - |
31 | 龚均明 | 33,077 | 33,077 | 33,077 | - |
32 | 胡灿 | 20,307 | 20,307 | 20,307 | - |
33 | 胡慧璇 | 20,000 | 20,000 | 20,000 | - |
34 | 王敏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35 | 胡海艳 | 10,000 | 10,000 | 10,000 | - |
36 | 魏晓冬 | 10,000 | 10,000 | 10,000 | 魏晓冬作为原监事会监事,于2018年8月20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2月20日 |
前不得转让。37 邓先利
10,000 10,000 10,000
-38 汪念
10,000 10,000 10,000
-39 李其军
6,000 6,000 6,000
-40 韩旭
6,000 6,000 6,000
-41 黄闽
6,000 6,000 6,000
-42 张陶
6,000 6,000 6,000
-43 李波
6,000 6,000 6,000
-44 初文瑞
6,000 6,000 6,000
-45 李大江
6,000 6,000 1,500
监事
合计
52,481,911 52,481,911 32,985,420-注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
5、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流通上市前
(股)
变动数(股) 本次流通上市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份
96,000,000 -52,481,911 43,518,089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份
32,000,000 +52,481,911 84,481,911股份总额 128,000,000 - 128,00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