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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19-040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52,481,9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1.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985,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5.77%;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83号”文核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289号)同意,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锐科激光”或“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锐科激光”,股票代码“300747”,本次公开发行的3,200万股股票于2018年6月25日起上市交易。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12,800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6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一)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闫大鹏、李成、卢昆忠、杨宏源、汪伟、袁锋、曹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刘晓旭、李杰、魏晓冬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本人因公司上市所做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四)三十三名自然人股东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克寒、闫长鹍、刘笑澜、李立波、王建明、王斐、童慰、施建宏、黄保、张玄、黄荣、汪昶、李星、黄中亚、李冬、姚华、曹丛绘、朱超、邓泽雄、龚均明、胡灿、胡慧璇、王敏、胡海艳、邓先利、汪念、李其军、韩旭、黄闽、张陶、李波、初文瑞、李大江承诺: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A: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B:股东闫大鹏、李成、卢昆忠、王克寒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锐科激光股票。(2)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数的40%。(3)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一致。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481,9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1.00%;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2,985,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5.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人数为45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备注
1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3,230,73413,230,73413,230,734-
2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87,1713,087,1713,087,171-
3闫大鹏13,574,73313,574,7333,393,683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4卢昆忠5,512,8065,512,8061,378,201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9年3月15日质押95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5李成5,512,8065,512,8061,378,201董事、副总经理
6王克寒5,027,6795,027,6794,407,6792019年4月11日质押62万股,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7闫长鹍3,519,3753,519,3753,519,375-
8杨宏源882,049882,049882,049杨宏源作为原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8月21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2月21日前不得转让。公司将履行监督义务,督促其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条款。
9袁锋454,255454,255454,255袁锋作为原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9月7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3月7日前不得转让。公司将履行监督义务,督促其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条款
10刘晓旭220,512220,51255,128监事
11刘笑澜202,871202,871202,871-
12汪伟165,384165,38441,346副总经理
13李立波66,15466,15416,538监事
14王建明66,15466,15466,154-
15童慰66,15466,15466,154-
16李杰66,15466,15416,538副总经理
17施建宏66,15466,15466,154-
18黄保66,15466,15466,154-
19王斐66,15466,15466,154-
20张玄55,12855,12855,128-
21黄荣55,12855,12855,128-
22汪昶44,10244,10244,102-
23李星44,10244,10244,102-
24黄中亚44,10244,10244,102-
25李冬44,10244,10244,102-
26曹磊44,10244,10211,025副总经理
27姚华33,07733,07733,077-
28曹丛绘33,07733,07733,077-
29朱超33,07733,07733,077-
30邓泽雄33,07733,07733,077-
31龚均明33,07733,07733,077-
32胡灿20,30720,30720,307-
33胡慧璇20,00020,00020,000-
34王敏10,00010,00010,000-
35胡海艳10,00010,00010,000-
36魏晓冬10,00010,00010,000魏晓冬作为原监事会监事,于2018年8月20日申报离职,根据承诺: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故其股份在2020年2月20日前不得转让。公司将履行监督义务,督促其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条款。
37邓先利10,00010,00010,000-
38汪念10,00010,00010,000-
39李其军6,0006,0006,000-
40韩旭6,0006,0006,000-
41黄闽6,0006,0006,000-
42张陶6,0006,0006,000-
43李波6,0006,0006,000-
44初文瑞6,0006,0006,000-
45李大江6,0006,0001,500监事
合计52,481,91152,481,91132,985,420-

注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本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96,000,00075.0043,518,08934.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00,00025.0084,481,91166.00
三、总股本128,000,000100.00128,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 年 6 月 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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