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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5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拟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神光电”)51%的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够促

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收购国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谢获宝、王中、徐前权

2019 年 6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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