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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前权、王中、谢获宝

2019年 0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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