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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子公司管理制度(2019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合规、高效、有序地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然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将上述(二)、(三)、(四)中的公司统一定义为“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经营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依法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行使不同事项、不同层级管理权限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运行机制;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及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

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并依法通过各自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全资子公司管理的领导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管理领导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董事会行使相应的权利,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与子公司对接部门,负责子公司相关事项经有权机构决策后执行、协调和过程管控,负责公司与子公司信息、各类决策文件、程序文件归口管理,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证券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提示和建议;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及绩效考核;负责监管子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及薪酬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问题反馈;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统计等工作;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财务会计政策及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会计核算工作的组织开展、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全资子公司销售政策的制定,包括销售指标、销售策略以及销售人员管理和考核;公司营销服务部根据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制定的销售计划,配合协助控股子公司完成销售任务,负责参与并协助控股子公司的销售计划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应收管理,客户管理,价格管理等工作;

(五)公司各事业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技术提供指导和支持;

(六)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七)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对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上报、审批下

达和监督执行;并负责协调各子公司共同完成生产任务以及考核各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指标;

(八)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党总支(党支部)、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党总支(党支部)、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四会制度,确保党总支(党支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党总支(党支部)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参加制定或修改子公司章程,全资子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它子公司章程经各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的权利。公司派出人员的选定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产生。

公司派出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董、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三)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董事长为子公司法人代表;(四)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五)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六)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或者过程考核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经公司审批后方可作为会议材料。公司董事长有权对特别事项提出修改意见,决定增加或删除议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作出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参会董事或股东代表必须及时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经到会董事签字或各股东盖章后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内组织编制其所任职子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按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来年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完成数及来年计划完成数。

(二)产品本年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来年销售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财务成本的开销及来年计划,包括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商品或产品成本。

(四)本年原材料、物资采购情况及来年计划。

(五)本年生产情况及来年计划。

(六)设备购置计划及维修计划。

(七)新产品开发计划。

(八)各方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各子公司在拟定年度经营计划时,可根据自身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对上述所列计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按计划组织编制、并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汇报其所任职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提交财务报表及经济运营分析报告。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子公司的经济运营分析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其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子公司对其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主营业务展开,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

(三)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四)修改其子公司章程;

(五)重大人事任免,特指高级管理人员及以上人事安排;

(六)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如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公司党总支或者总经理联系。

该等事项需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同时对决定形成公文并下发派出董事,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决定执行;对于控股子公司将由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表决权。超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将由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由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本处所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对外投资;

本处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1.子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重大建设项目;

(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子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活动需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项目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搜集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活动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需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属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同时对决定形成公文并下发派出董事,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决定执行;对于控股子公司将由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表决权。超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全资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将由公司派出董事代表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行使经由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表决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拟进行重大交易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子公司应在交易形成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交易活动的全套资料及相关决议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批准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事项及项目进展情况,并报备公司证券管理部。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重大事项和重大交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必须进行上述投资的,需履行上述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所列决策程序执行。

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子公司不得从事该类重大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开展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董事会有权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证券管理部备案,如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需报备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严格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配置充足的会计人员确保财务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法规、上级单位有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体系,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及时编制、报送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确保会计信息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和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控要求,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开立必须报请公司审批。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加强银行印鉴、网上银行权限及密钥管理,认真进行往来资金对账,加强应收账款及票据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在其财务部门内部设立稽核岗,对相关会计业务、凭证、账簿、报告等进行稽核。每年末由公司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子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子公司应认真组织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基本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参与推荐,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选举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全资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制定子公司年度人力资源策划和薪酬预算,并经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制定子公司年度人力资源策划和薪酬预算,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下,负责组织

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公司统一体系及标准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由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对全资子公司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的薪资标准;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对控股子公司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的薪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派出人员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对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的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派出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所获利益,由任职的子公司享有。造成公司或任职的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由公司制定各子公司的整体绩效考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从销售收入、净利润、销量数量等方面制定经营目标方案,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备案。公司根据子公司的资产规模 、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经营目标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落实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察与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收支情况、工程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岗位负责人调离时,必须依照公司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证券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九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报告

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为其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工作汇报。定期汇报内容包括子公司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不定期汇报应在获悉相关信息后及时汇报公司,内容包括项目进展、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变动以及重大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实务的部门和人员、及内部传递程序,并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证券管理部报备。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报送公司证券管理部;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媒体等泄露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价格。

第十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子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计划发展部或证券管理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活动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子公司拟与单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子公司拟与单一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低于100万元且低于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二)子公司拟与单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子公司拟与单一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子公司拟与单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子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如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应及时与公司计划发展部或证券管理部联系。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子公司应在交易形成决议后1个工作日内将重大交易活动的全套资料及相关决议报送公司计划发展部或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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