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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之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0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核查意见

二零一九年六月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之核查意见

致: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设计”或“上市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汉嘉设计的委托,担任汉嘉设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汉嘉设计因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而调整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概述

汉嘉设计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12月27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杭

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85.68%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9.8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15,284,158股。

汉嘉设计于2019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高重建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3号),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上市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

汉嘉设计于2019年4月30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8年度股利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21,0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0.72元(含税),合计派现金股利1,514.88万元,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5月15日,详见上市公司2019年5月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5月15日实施完毕。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根据《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发行价格调整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

,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

=P

-D发行价格由19.82元/股调整为19.75元/股。2、发行数量调整发行数量的调整方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按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支付的交易价格除以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精确至个位数,交易对方放弃余数部分所代表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发行数量由15,284,158股调整为15,338,328股。3、除上述调整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汉嘉设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本次交易的协议及汉嘉设计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本所律师认为:

汉嘉设计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符合交易双方签署的《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交易各方的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之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郑曦林

经办律师

郑曦林

陈光耀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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