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59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2,86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3日起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85,882,352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14,512,352股。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8名,分别是:深圳市达晨创坤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坤”)、深圳市达晨晨鹰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晨鹰”)、西藏腾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前为“西藏山南世纪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云投资”) 、上海歌斐惟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歌斐惟忠”)、上海歌斐惟朴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歌斐惟朴”)、佛山比特时代伯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比特时代”)、海门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门时代”)及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新趋势”)。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达晨创坤、达晨晨鹰、腾云投资、歌斐惟忠、歌斐惟朴、比特时代、海门时代及鼎晖新趋势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承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工商登记之日(注:2016年9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后续未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星期一)。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882,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5,882,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8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1 | 达晨创坤 | 1,882,353.00 | 1,882,353.00 | 1,882,353.00 |
2 | 鼎晖新趋势 | 1,176,471.00 | 1,176,471.00 | 1,176,471.00 |
3 | 腾云投资 | 705,882.00 | 705,882.00 | 705,882.00 |
4 | 达晨晨鹰 | 705,882.00 | 705,882.00 | 705,882.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5 | 海门时代 | 352,941.00 | 352,941.00 | 352,941.00 |
6 | 比特时代 | 352,941.00 | 352,941.00 | 352,941.00 |
7 | 歌斐惟忠 | 352,941.00 | 352,941.00 | 352,941.00 |
8 | 歌斐惟朴 | 352,941.00 | 352,941.00 | 352,941.00 |
合计 | 5,882,352.00 | 5,882,352.00 | 5,882,352.00 |
注:公司董事任俊照系达晨晨鹰有限合伙人之一,通过持有达晨晨鹰200万元出资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118股。任俊照已出具承诺“(1)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格按照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6,176,189.00 | 49.06% | -5,882,352.00 | 50,293,837.00 | 43.9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336,163.00 | 50.94% | +5,882,352.00 | 64,218,515.00 | 56.08% |
三、股份总额 | 114,512,352.00 | 100.00% | 114,512,352.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股东作出的限售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股本结构表等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和其他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 欣 庄 严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