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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认可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在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表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续聘期限一年,具体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确定,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此前各期已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公司申请2019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吴壬华先生、毛丽萍女士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制定《员工借款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能够切实减轻公司员工的经济压力,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设立的投资基金,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围绕公司战略推进产业布局,有利于进一步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对基金进行严格管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十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十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2018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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