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暨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4〕第<108> 号)。公司现将《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经审计的2022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359.91万元。你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听证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你公司还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股票已于 2024年5月6日起停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3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本章第六节的规定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所上市委员会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形成上述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7.1 条、第 10.7.2 条、第 10.7.9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7.10 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有关信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