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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晶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核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经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告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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