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明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操作,获得收益。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符启林:
章焰生:
全 泽: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