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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宝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建华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涛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持续督导专员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0-6-4
(3)培训的主要内容再融资新政及募集资金监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股东香悦科技,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Mogul Enterprises (BVI)、Jumbo Elite(BVI)、Resourceful Link(BVI)、Power Nation(BVI)、Real Elite(BVI)、Raise Sino(BVI)、华宝国际、Chemactive Investments(BVI)、Huabao Investment(BVI)、Spanby Industrial(BVI)、Ingame Technology (BVI)、智辉国际(HK)、华烽国际(HK)承诺:自华宝香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如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宝香精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如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华宝香精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持有的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承诺:自华宝香精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间接控制的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华宝香精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华烽中国和香悦科技持有的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共青城南土、共青城东证、曲水创新承诺:自 2016 年 9 月 29 日(即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自华宝香精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华宝香精回购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华烽中国、香悦科技、共青城南土、共青城东证、曲水创新承诺:本公司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林瑶承诺:本人作为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就华宝香精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股票; (2)对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限售和锁定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如果需要减持,将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不适用
3.首次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使用;(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同时, 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达到《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华烽中国的承诺 如华宝香精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本公司将遵守华宝香精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华宝香精股票、自愿延长所持有华宝香精股票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华宝香精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不适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人将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同时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停止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和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承诺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华宝香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华宝香精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购回华宝香精上市后本公司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如华宝香精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不适用
毕时为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公司已就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约束措施作如下承诺: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股价稳定、信息披露违规等作出了公开承诺,现就此等承诺作如下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公司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不适用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同业竞争承诺函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华烽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悦科技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华宝香精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本公司今后亦不会自行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关系,本公司承诺华宝香精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华宝香精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华宝香精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华宝香精或华宝香精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目前控制的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公司未来可能控制其他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洪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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