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50号
(第一页,共三页)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香精”)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于2018年2月12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华宝香精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第二部分所述编制基础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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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50号
(第二页,共三页)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发表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编制基础编制,且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宝香精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们的鉴证工作范围内,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第二部分所述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华宝香精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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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50号
(第三页,共三页)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宝香精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林 崇 云
中国 ? 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18年8月24日 裘 小 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8]261号文《关于核准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向境内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1,590,000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6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377,374,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65,531,881.14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311,842,118.86元,上述资金于2018年2月26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8号验资报告。
二、编制基础
本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编制。
根据本公司2018年2月12日《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自筹资金是指自有资金。在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时,本公司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自筹资金已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进行编制,该等支付金额不包含自筹资金中带息债务的借款费用。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之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08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5,531,881.14元(不含税)。发行费用中人民币33,584,905.66元(不含税)自募集资金专项户中扣除,其余发行费用人民币31,946,975.48元(不含税)由自有资金支付。由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明细及本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单位 | 类别 | 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募集资金 置换金额 |
一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券商保荐费 | 377.3585 | 377.3585 |
二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480.0000 | 1,480.0000 |
三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费 | 871.6981 | 871.6981 |
四 | 其他费用 | 发行费用及信息披露费 | 465.6409 | 465.6409 |
—— | 合计 | 3,194.6975 | 3,194.6975 |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8年2月12日招股说明书,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共包括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食品配料生产基地项目、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食品技术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四类项目。本公司计划对四个具体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计人民币231,184.21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4,081.352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注1)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 置换金额 |
一 | 华宝鹰潭食品用香精及 食品配料生产基地项目 | 111,623.98 | 103,459.27 | 3,594.8729 | 3,594.8729 |
二 | 华宝拉萨净土健康食品项目 | 50,764.55 | 47,051.39 | 469.5718 | 469.5718 |
三 | 华宝孔雀食品用香精及 食品技术研发项目 | 17,040.08 | 15,793.69 | 16.9080 | 16.9080 |
四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0 | 64,879.87 | - | - |
合计 | 249,428.61 | 231,184.21 | 4,081.3527 | 4,081.3527 |
注1:上述表格中的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摘自招股说明书,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