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定期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认为:
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审议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风险,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陈爱文(签字):
胡 硕(签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署:
杜 晶(签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