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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3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1年3月)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的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公开信息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上市前辅导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办理相关辅导备案手续并准备相关备案材料、负责与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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