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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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