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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通过对2023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1-6月,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详细审阅公司2023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经审批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60,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的其他货币,具体为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子公司与小米之间的交易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5,940.44万美元。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相关担保事项。

同时,除上述担保情况外,2023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当前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吴肯浩

汤新联

王文利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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