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下称“《上市规则》”)和《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以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与中赟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格定向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与义务人补偿股票的数量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本次公司定向回购并注销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张复生 郑秀峰 赵虎林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