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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信息: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7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条款原《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容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容
第一条为了促进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为了促进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十条 第一款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四项(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应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第三项(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将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将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删除原条款)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删除原条款内容。

二、 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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